大连中院发布十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     |      2024-02-17 10:31

  大连中院发布十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陈某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园艺某店的实际经营人。在明知金毛狗蕨和观音座莲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允许非法买卖的情况下,依然购进并销售金毛狗蕨和观音座莲蕨。2021年11月3日,侦查机关从陈某经营的花店内查获5株金毛狗蕨和172株观音座莲蕨。经鉴定,扣押的金毛狗蕨和观音座莲蕨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陈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大连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开展巡回审判敲响的“第一槌”。

  2018年冬至2019年春,刘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先后以1200元、1500元的价格在他人承包经营的柞蚕场买树并砍伐,砍伐幼树共729株。刘某砍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砍伐的是柞蚕场的柞树,但基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法》设置了严格的凭证采伐制度。本案中,刘某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且砍伐的林木多为成树,其行为已破坏了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数量较大,应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刘某已在经营者同意后砍伐林木,并未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定性不准确,应予纠正。刘某系自首,并主动缴纳罚金,另外考虑到其系对柞蚕场内的柞树进行砍伐,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案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集中管辖和巡回审判相结合的再次体现。

  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间,柳某采取境外购入境内销售的形式,以“大宝姐”的昵称,通过网络联络、当面交易等方式,非法出售薮猫14只、狞猫6只、美洲狮2只,居间介绍出售长臂猿1只,非法收购薮猫1只、狞猫2只、豹猫1只。经鉴定,薮猫、狞猫、豹猫、美洲狮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按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长臂猿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的物种,按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管理。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9万元。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柳某实施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为猎捕野生动物提供了市场,侵害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同时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由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合作社从某村委会承包基本粮田和一般农用地合计403.75亩。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钱某在上述承包农地上建设大棚及配房,并铺设道路,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丧失耕作条件。经鉴定,X合作社总占地面积23945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8067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54544平方米、林地4236平方米,因建设管理房、附属设施、修建道路等导致基本农田1092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0213平方米的农用地用途被改变,种植土壤封闭,破坏程度严重。案发后,钱某积极恢复案涉土地。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对于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金某驾驶“辽锦渔15060”船,在大连老铁山附近海域指使其雇佣的船员王某、付某等人违反伏季休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刀鱼、鲅鱼、台鲅鱼等渔获物19785.5千克,经相关部门价格认定,渔获物价值为人民币470088.5元。金某在海警执法人员对其依法登临检查时,以大角度转向的方式阻碍海警执法舰艇靠近,并与海警执法舰艇发生碰撞,致使海警执法舰紧追长达7小时。案发后,金某赔偿因上述碰撞导致执法舰艇产生的维修费用。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88.5元。宣判后金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大连一直以来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张某于2015年2月至2022年7月8日期间,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莹子村厂房内收购、拆解、存放、加工、售卖废电路板、废电线、空气开关等废旧电子元器件。大连市甘井子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张某存放在毛茔子村厂房内的废旧电子元器件进行扣押,其中含废拆解后打包线吨,废电线其他废物,其危险性为毒性(T)。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张某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孙家村的砖厂非法拆解、加工废旧电路板,并将废旧电路板废渣等废物倾倒在厂房前面的两个土坑内。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对张某拆解电路板倾倒处进行挖掘,挖掘出坑内366.72吨危险废物。案发后CQ9电子平台,张某积极修复被污染区域,并通过验收。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至2020年4月,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整场地为名擅自在大石桥市某硼砂厂院内非法挖砂采矿,并将挖出的砂石出售。2019年12月13日宋某被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经鉴定:硼砂厂院内采坑采出量(松散方)为33098立方米。其中部分砂石被出售给贾某,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2280元;部分砂石被出售给李某,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405元。已采出未出售的砂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砾卵石3270.95立方米,砂5617.03立方米、砂石3365.66立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553422元。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追缴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8685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砂石资源是河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将使河道涵养水源能力大幅下降。

  2021年9月末至2021年10月26日,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宸公园的山坡上架设禁用网具捕猎野生鸟类。公安机关在捕鸟现场和赵某住处查获猎捕的野生鸟类76只。经鉴定,其中4只(死体3只,1只)红胁绣眼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黄喉鹀、大山雀、栗鹀、黄雀、黄眉鹀共72只(死体41只,31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其中,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共计44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主动上缴的各种鸟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赵某对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赵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2月,普兰店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普兰店区某社区清水河旁堆积大量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遂向该辖区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村容村镇的监督管理,组织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垃圾及时清理,日产日清。该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回复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在跟进巡查中发现未整改到位,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行政机关的环境治理职责、整改标准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检察机关对被告的再次整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致使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遂申请撤回起诉。沙河口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为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加强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职责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良好的督促和示范作用。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废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合同之外,乙公司又委托甲公司提供添加药剂及相关服务。甲公司依约为乙公司提供了添加药剂及相关服务,乙公司前几个月均支付了相关款项,但2022年2月份及3月份乙公司未支付合同欠款共计41245元。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其给付欠款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药剂款、人工费、设备运营费共计30000元。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对维护生态环境清洁卫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