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9电子中国电子政务网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频频引发争议,电子产品采购更是屡屡被曝光。本应引进竞争机制、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应如何真正实现“阳光高效”?上海在政府采购中的“电子集市”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公开数据显示,自1998年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以来,政府采购规模走上了“快车道”,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了2010年的8422亿元。
然而,近年来屡遭曝光的政府采购天价产品、超标配置乃至采购“水货”,都将当事者推上了的“风口浪尖”。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昭伦介绍说,目前上海市政府采购施行“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对电子产品的采购,采用电子集市的模式,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搭建平台,对进入采购目录的产品政府部门自行选择采购。”
根据《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在内的电子产品都要求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2011年至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电子集市采购金额已经超过3亿元。
“为实现高效、透明、公开的政府采购管理,我们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实现法规政策、招标操作、统计监督的全上网,全流程,全透明,全监督。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就超过2000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咨询的机构也有约120家。”孙昭伦介绍,上海还将进一步加强电子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电子化采购。
“监管不到位和采购专业化程度低下是目前制约政府部门采购透明高效的两大拦路虎。”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建议,政府采购不仅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改变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状,还应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实现“阳光采购”。
“同时,要杜绝拿iPhone4做USB的雷人采购,应以3E为导向,即经济性(economy)、效果(effect)和效率(effeiency)兼顾。”顾晓鸣建议,培养专业化的采购人员,深入了解产品性能和部门需求,实现高效采购。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部长魏世震介绍,2010年山东省通过这个中心采购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总额约为2亿元。“随着电子产品在政府部门的广泛运用,这一数额仍呈上升的趋势,但在整体政府采购中所占比重还比较小,约为5%左右。”
不过,在政府采购制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
近年来,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省份相继爆出政府高价采购电脑、购置IPAD2等最新电脑设备,一些电脑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部分电脑配置严重超过所需要的范围,还有一些电子产品的时尚性与政府实际工作不符等现象,导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电子产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魏世震说,政府高价采购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政府高价采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购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脱节,正常的办公不需要如此高档的电子产品,有的电子设备追求豪华配置,导致价格原本就比较高;另一个方面是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普遍销售价,政府采购与市场行情不符。
魏世震认为,高价采购使得政府采购本应发挥的高效节省的效应没有发挥出来,一些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表现得并不理性。同时,由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品牌众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采购单位的需求不一,存在协调上的难题。魏世震说:“我国各地政府曾采取了协议供货方式,使得采购价格相对固定,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时,一些原有的价格优势不再占有,出现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后来,包括山东在内又探索在协议供货时附加二次竞价的方式,曾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了高价采购的现象,但由于一些品牌厂家要求经销商之间不得相互杀价,这种方式后来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此外,魏世震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对采购对象和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也是容易造成超标采购的重要原因。
他建议,应该仿效政府部门采购汽车等大宗商品限价的方式,对消费类电子产品也制定一个价格标准,在这一区间内遴选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向采购单位提供供应商名目,再由采购单位在价格区间内选择采购对象。“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不同采购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高价采购的现象继续发生。”魏世震说。
电子产品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的必备工具,它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到云南,近年政府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逐年增加,对电子产品的采购金额也在逐年增长。统计显示,2010年云南的电子产品政府采购金额为8.19亿元,占采购总额196.4亿元的4.17%;比2009年的7.08亿元增加1.11亿元,增长15.67%。
云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负责人分析说,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云南省财政厅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完善人均支出预算定额。省财政厅印发了《2010年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省级部门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推进省级预算公开透明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既加强了对部门预算的监管,又公开部门预算,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遏制高价消费。
二是核定办公设施定额标准,有效遏制超标准消费。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限制了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等办公电子产品的消费标准。据了解,该《办法》制定于2009年,其中对电脑设定了单位价格上限:台式电脑8000元,笔记本电脑15000元。
三是一般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相关电子产品。从2004年开始至今,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协议供货的方式组织采购,取得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产品的程序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批供货商,并按照协议供货。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了中间环节,由厂家直接投标,可以给予低于市场价的协议供货价。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报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5%,低于5%的优惠幅度则不能入围协议供货商。经过公开招标,部分产品优惠幅度达到50%至60%,招标时确定的优惠价将作为协议供货期内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还可就所采购的产品与供货商协商实际供货价,确保采购单位采购到的电子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
在谈到进一步通过制度手段加强对消费电子产品领域政府采购的监管时,云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负责人认为,一是应该全面制定电子产品消费配置标准,以制度约束采购行为;二是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三是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质疑和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向东介绍,政府采购涉及的电子产品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服务器、扫描仪、摄影摄像设备等,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比较小。2010年,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总额为20多亿元,其中计算机采购占10%左右。
他说,政府采购的电子产品价格高于个人购买价格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客观存在。一方面因素涉及政府采购形式,另一方面与政府采购标准和价格体系不完善相关。
与个人在市场购买电子产品不同,政府采购多采用公开招标或协议供货形式。在公开招标中,供货商一次性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产品价格、质量、企业状况、售后服务等因素打分,分高者中标。其中,价格因素大约占40%。也就是说,政府无法向个人一样同供货商“砍价”,也不一定购买最便宜的产品。
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电子产品供货商告诉记者,相对个人,政府采购电子产品要求更高。“鼠标等配件保修3年,有时还要求上门安装、培训等”。这也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个人购买价格的因素之一。
向东说,在协议供货形式下,采购中心定期经由招投标确定协议供货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采购单位自由选择协议供货商,购买电子产品。而这一过程受采购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排除存在采购人、拿回扣,高
他说,电子产品采购同产品或服务采购程序一样,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中心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招投标。
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要产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中心必须及时组织招投标,代理购买。
他说,公开招标中,评标委员会会参考市场价格评分,但电子产品价格波动性大,价格在什么范围内算是合理并不明确。四川省下一步打算组织市场调研,跟踪市场价格变动,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体系。
另一方面,四川省已着手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平台预计明年建成,有望实现网上公开竞价,使得采购程序公开透明,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高采购效率。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告诉记者,2010年,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总额约为40亿元,其中采购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总额所占比重不超过25%。“这个比重比起前几年政府大搞信息化建设的时期来说并不算大,近几年安徽省在消费类电子产品采购方面数额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消费类电子产品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对此,姜毅表示,在透过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高价、奢侈采购现象背后,也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能够暴露出问题是好事,起码说明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在提高。公众通过采购的公告信息能够指出问题所在,而在过去,公众甚至了解不到采购信息。今后,透明度还应该继续提高,政府采购应该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更修正不当的采购。”姜毅说。
据姜毅介绍,安徽省在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买方单位在提出需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都是要经过公开竞标的。任何卖方都可以免费在网上获取标书内容,而整个投标、中标的过程都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姜毅说。
对于买方的主观性可能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姜毅介绍,安徽省是不允许买方单位提出一些具有唯一性的条件的。“比如ipad和iphone,都属于不允许采购的范围内,因为这两种产品只有一个公司可以生产经销,已经违反了唯一性的条件。同时,对于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我们也只允许提出倾向性要求,不允许具体要求。如果真是因为技术需要,采购源具有唯一性,那么一定会上网公示,没有疑议后方可采购。”姜毅说。
而电子消费品的价格波动大、种类繁杂,也构成了避免政府高价采购的障碍。“按制度来说,在确定了供货商之后,如果采购单位发现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差,是可以提出修改的,但很多主观上的原因,使得大部分采购单位不会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动,也就出现了高价采购的现象。”姜毅说。
对于如何建立更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电子产品标准,姜毅表示,消费类电子产品不像公务车,它的品种和品牌太多,且新品层出不穷,范围较广,要制订和及时更新具体的采购标准很难。
对于政府采购的电子产品常常选择更为高端的产品,姜毅表示这其中确实有一些单位主观意愿的影响,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李姓电子产品供货商则对这种微妙的现象说:“拿公家的钱买来自己用,谁不愿意买最好的?”。这位供货商就曾经为一家单位供过每台上万元的高端进口笔记本电脑。“但其实用这些笔记本的领导也只懂看看网页,连聊天都不会。”他笑着说。
姜毅说,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仅仅只有13年历史,还有很多尚待完善之处。目前应该着手建立具体法规条例,这样为执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和参照。而要防止奢侈和高价采购,更多、更细致的向公众公开政府采购内容和细节,接受社会监督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透明度提的越高,不良现象能够及时指出修正,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近年来,电子产品逐渐成为政府日常办公用品中的大头,种类越来越多,采购金额越来越大。可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产品类别和配置功能,如何让政府部门挑能适当、价格合理的产品,防止配置过高、功能过多浪费资源,成为新形势下政府采购面对的课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许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辽宁省省直单位规范采购的平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近年来频频与电子产品打交道。但电子产品近年来种类、规格、型号繁多,在功能配置上的更新换代也日新月异,常常是一种新功能、新技术的产品推出不到几个月,就被下一代产品所取代。许敏说,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采购电子产品时,应该提前对各种产品的功能、配置加以了解,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采购标准,既要防止标准过低“不够用”,更要防止标准过高“用不上”。
许敏说,造成政府采购产品出现价格偏高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采购单位对产品质量保证的要求高于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一般标准,采购单位对产品的保修服务、保修年限要求高于一般标准等,引起价格偏高;二是商家抓住政府采购的心理,推出公务版产品,其价格往往高于家用版产品;三是市场上同类家用电子产品打折促销、竞争倾销,反衬出政府采购产品价格偏高;其次也包括商业贿赂、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
“现在政府采购的程序虽然很规范,但是面对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电子产品,现有制度还没有对其功能、配置进行审查这一环节,因此难以保证采购产品的性价比最高、实用性最强。”
许敏介绍,采购中心只是接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采购,对于采购单位提出的产品条件,只要对不同品牌没有歧视性条款和差别待遇,只要不突破各品种产品的最高限价,采购中心都无权过问。因此,一旦碰上采购单位提出功能过多、配置过高(实际上办公根本用不上)的产品条件,采购中心也无权监督。“一些采购单位对电子产品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好产品就得是国际大品牌、最先进技术、最好的售后服务等,因此会出现奢侈采购现象,”许敏说。
许敏建议,针对电子产品特点,政府采购中应当引入对其功能、配置的审查制度,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财政部门组建专门机构或人员,审查产品功能配置“实际而言,除一些部门因工作需要有较高需求外,政府办公对电子产品的功能要求并不高,没有必要花高价追求最新一代产品。此外,政府采购要紧绷防奢这根弦,不要目光只盯着国际最先进产品。”
消费类电子产品是陕西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购是否公平、公正一直受到老百姓的关注。陕西省财政厅近年来通过一系列措施尽量限制政府采购的自由裁判权,大大提高了电子产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据陕西省财政厅采购处负责人介绍,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陕西省对通用类电子产品实行了协议供货制度,即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陕西省对通用类电子产品实行协议供货的制度,关键点在于如何保证采购的公正公平性。为此,陕西省财政厅采取了很多措施尽量限制政府采购的自由裁判权,以提高电子产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单位将所有的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二是建立各项协议供货采购制度,使协议供货有章可循;三是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有关协议供货产品和供货商项目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告,方便单位自主选择;四是聘请一部分、政协、工商联、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代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员,在公开招标活动中可在现场参与监督,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
在保证上述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后,如何保证专家组的公平公正成了政府采购另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整个电子产品政府采购中,专家组处于一个敏感又核心的地位。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决定采购哪家单位的电子产品,专家组有决定性的话语权。
然而,专家组的权利和责任在政府采购中却是不对称的。专家有权决定哪家供应商,却无需对采购决策的错误负有实质性的责任。据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说:“即使错了,最多只是以后不再进入政府采购的专家组,但是由他决定的错误采购实质上已经发生。由此造成的损失,专家的责任谁来追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陕西一些政府采购的专家建议,今后国家对专家们也应有一个法律制度上的约束CQ9电子平台网站,如果有人对专家组某位专家的公平公正性提出异议,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这位专家就应该回避。对于专家的权利、责任也应有更明晰的规定。另外,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推进,以及全国政府采购资源的共享,实行异地专家组审核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也是一个值得尝试、保证采购公平性的做法。